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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白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白云学院学〔2015〕31号 )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文件精神,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金,用于资助本省生源考入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为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金用于资助广东省生源考入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和开展新生资助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新生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第三条 资金来源:学校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用于学生资助工作,安排其中不低于10%用于资助新生(占事业收入的0.5%)。新生资助经费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额度时,向省助学中心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学生的申请条件: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广东省户籍一年级本专科新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可以申请新生资助。

第五条 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金申请审批表》。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书面意见,将相关资料报送校学生处。

第七条 学生处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院提交的意见审查并确定资助对象名单,并将结果在校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办公会议审核。

第八条 经校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交由财务部门,予以资金的发放或学费的冲抵,并将资助明细报上级教育部门。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金的申请和审批工作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三章 资助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金的安排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各级二级学院、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公开透明。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依法、有效地拨付和使用。

(三)滚动使用。资金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结算,省里拨付资金如有剩余的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学生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大学生资助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为更好地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金,学校实行资助金收回制度。学生有休、退学或违纪处分的,原来获得的助学金由学校按月收回。收回的金额=(奖学金数额÷12)×从申请休、退学或违纪的当月算起一个学年中剩余的月数;被开除学籍者全额收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