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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学院学〔2023〕17号-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树立良好的校风,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建立一个舒适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条办法适用于广东白云学院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处分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为6到12个月。处分期内表现突出的给予降级处分,直至解除处分;纪律处分未解除而再犯错误的,加重处分等级。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均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  违纪处分细则

 

第一节  校园治安管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同时: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取保候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管制、拘役、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属初犯,给予记过处分;属重犯或虽属初犯但情节严重或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等级;

3.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对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处分,下同)涉及金额较大,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为盗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等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抽烟、刷单、非法兼职、赌博(包含打麻将、网络赌博等,下同)、酗酒、吸毒、涉黄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禁烟场所抽烟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2.组织刷单、非法兼职、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校内就读期间酗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酗酒闹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吸毒或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裸聊等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裸聊或涉黄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策划打架或为打架提供凶器者、作伪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

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较轻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因打架造成人员较大伤害或损坏公物较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2.策划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肇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

1.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如造成较坏影响则加重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从重处理。殴打教工、保安或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打架二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聚众打群架的主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袒护: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扩大,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证: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记过处分;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以上六款行为之一并受公安司法部门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一人有以上两项行为者,分别裁决,按较高处分加重一级处罚。

(九)打人致伤者,除按上述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外,均需赔偿受伤人的医药费和营养费并接受罚款,如不按期缴纳赔偿费及罚款者,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十)冲击他院、班或他人宿舍者参照以上九款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1.购买、借阅、发售、出租、制作、复制、传播、收看淫秽影像或不健康书画刊物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学生在校期间,异性间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在异性宿舍留宿或留宿异性者、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或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用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强行找对象,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用下流语言、举动污辱戏弄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及其它违背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7.在公共场所涂写、粘贴淫秽文字、图画者,粘贴商业广告、不当言论者,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写恐吓信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隐匿、丢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书信、快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0.故意泄露或兜售他人敏感信息、出租出借出卖个人实名认证的证件和卡号(包含但不限于“两卡”和“三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1.涉非法资金款项(包含但不限于非正规渠道借贷资金、接收不明来源的可疑资金)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校园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园内燃放物品或高空抛物者,依据情节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带头起哄者,从重处分;上述行为造成伤人、损坏公物或其他事故者,加重一级处分;

2.故意污损公共设施或私人物品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伤人或其他事故者加重一级处分;

3.在校园内,对正常的公共秩序造成影响的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影响较大或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4.一个学期内累计3次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多次晚归者每累计3次后进行处分叠加。对晚归时喧闹影响他人休息或晚归虚报个人信息者,加重处分;

5.对进入校园公共场所的非正常着装或发型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6.不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或占用他人床位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7.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8.严禁学生在校外租房,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租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在学校内饲养动物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所带宠物咬人或者传播疾病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拒绝或阻碍工作人员执行校纪校规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1.对在建筑物、宿舍、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宿舍、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规定处理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若毕业生已离校,则与其就业单位取得联系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校园内存在以下行为者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用电规定私接线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存放管制刀具、存放或使用违规电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拒不缴纳超额水电费用、财产损坏赔偿费用或学费欠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在校园进行未经批准的商业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重大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凡未经有关部门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种不健康组织,必须予以解散。对发起者、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组织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非法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课堂出勤管理

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

1.有旷课行为者,由辅导员给予批评教育;

2.接近20学时者,给予警示,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3.20学时(含)者,给予警告处分;

4.30学时(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40学时(含)者,给予记过处分;

6.50学时(含)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在留校察看期间,屡教不改,学期继续旷课累计达20学时(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离校达到下列时间者:

1.未请假私自离校不超过1天者,由辅导员给予批评教育;

2.2天(含),给予警示,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3.3天(含),给予警告处分; 

4.4天(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6天(含),给予记过处分; 

6.8天(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在留校察看期间,屡教不改,学期继续旷课累计达3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四节  诚信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1.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者盗取实验数据、计算结果,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网上购买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在社会实践、实习、勤工助学、推优入党、推荐学生干部、入贫困生库、评奖评优等事项中,有对相关人员行贿或收受、索取“礼品”、“红包”等不正当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伪造、涂改或购买相关证明骗取工作人员办理休学、转专业、退宿手续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涂改、瞒报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骗取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擅自改动成绩、综合测评或“评先评优”中弄虚作假,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或盗用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或他人签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提供伪证、组织串供、故意破坏、隐匿证据或为他人作伪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伪造、变造、转借、租售、盗窃身份证、学生证、银行卡、校园卡、社保卡、病历本、图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考试违纪的处分按《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节  网络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窃取、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商业秘密的;

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信访,散布或转发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7.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8.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荣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9.抵毁、损害国家机关和学校声(信)誉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声(信)誉的;

10.翻墙至境外论坛发布不当言论者;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严禁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转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

6.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从事下列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

1.未经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

2.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

3.盗窃、贪污、挪用电子货币;

4.借助网络实施诈骗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实施诈骗;

5.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

6.利用网络侵犯个人隐私权;

7.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或聚会;

8.其他利用网络侵犯单位、组织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采取“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对于群员发布的违法违规内容,群主或管理员应予警告,直至将该群员移出群聊。未尽到管理责任的群主或管理员,视情节和影响范围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节  实习就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未经实习导师批准,擅离实习岗位者,按旷课处理;

2.损坏实习单位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将依据情节给予处分;

3.弄虚作假获得实习证明,谎报或瞒报实习情况者;

4.未能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泄露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学术、技术、商业秘密等信息情报者;

5.在实习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接受法律处理的同时,给予其相关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就业工作中行贿的;

2.制作、提供、使用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材料,或雇佣、授意他人制作假证明、假证件、假证书等材料的,或者涂改学业成绩的;

3.协助他人刻制公章或制作假证件、假证明、假证书等材料的;

4.谎报虚假情况,欺骗就业工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

5.威胁、侮辱、谩骂、诬告或者殴打就业工作人员的;

6.采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其他毕业生荣誉权、隐私权,妨碍其他毕业生求职择业的;

7.采用捏造或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学校声(信)誉的;

8.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政策或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的报批程序

1.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填写《学生处分审批表》,二级学院审核,处分材料及决定由二级学院公布并存档,将处分材料和决定扫描件交学生处备案;

2. 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并在云之家提交处分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审批和公布,处分附件材料原件学院存档,扫描件和决定学生处存档;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教务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处分的执行

1.给予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警告、严重警告由二级学院出具)和处分决定告知书(二级学院出具),在处分决定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2.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或学校网站公告,公告60日后,即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60日后,即视为送达;

3.被处分人须在处分决定上签字。被处分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该处分的效力,由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的原因;

4.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做好跟踪教育工作并参加院级纪律教育班学习;

5.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离校者除外)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做好跟踪教育工作并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纪律教育班学习;对于离校的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要做好跟踪教育工作,并和学生家长保持联系;

6.处分学生材料的备案、存档、呈报,由二级学院和学生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处罚: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先评优及出席团代会、学代会资格。

第二十八条  因违纪或因学业问题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不按时离校,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由保卫部门强制离校;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应给予处分者,可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的申诉程序:

1.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纪委书记、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务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办公室为广东白云学院党委办公室,学校制定《广东白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3.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5.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原处分决定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6.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生处分的解除程序:

1.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除外),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为6到12个月,到期后,由学生自主提出解除申请,在经学院或学校审批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2.解除处分的权限:严重警告(含)以下的由二级学院审批,记过(含)以上的由学校审批;

3.解除处分的程序:严重警告(含)以下的由学生个人写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审批;记过(含)以上的由学生个人写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查,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监督、检查、解释、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广东白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广东白云学院学〔202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