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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1-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报到入学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报到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报到日之前凭有效证明以来函方式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请假申请,二级学院批准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应征入伍: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征兵办提供学生名单,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2.自主创业:因自主创业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为2年;

3.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不能入学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经学校批准,办理入学手续。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还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一)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三)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领导的指导下,由教学管理部门负责;

(四)复查结果及处理:

1.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2.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3.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二级甲等以上,下同),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校生注册

(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准时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就读的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生经注册取得学籍,方有资格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活动;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缓交学费,缓交手续批准后可先行办理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应予退学。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学制为4或5年;专升本学制为2年。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所在专业层次学制加3年,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九条  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应认真参与教学活动。

(一)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未归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按实际学时数计算;

(二)学生出勤情况录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考勤记录的,按照学校考勤管理办法办理;

(三)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须办理请假手续:

1.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学生辅导员审批;

2.学生请假一天以上一周(含一周)以内的,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批,报二级学院备案;

3.学生请假一周以上的,由二级学院院长批准,经学生处、教务处同意后,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4.一个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休学。

(四)学生请假期满或者假期未满回校复课者,应当及时向就读二级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者,须持有关证明,按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  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按照学校考勤管理办法和行为规范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因违反考核纪律、违反学术道德受到纪律处分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在学习过程成绩档案中记载为“违规”。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诚信,学生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失信行为,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在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及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按照学校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由学生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安排保健课程。

第十七条  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记载。课程成绩60分(百分制)及以上或及格(五级制)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采用课程绩点评价学生的课程学习质量,采用平均绩点(GPA)综合评价学生专业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决定学生能否取得学士学位的条件之一。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对外交流,成绩与绩点(5分制)的对应关系规定如下表:

百分制

成绩

90~100分

80~89分

70~79分

60~69分

0~59分

对应绩点

4.00~5.00

3.00~3.90

2.00~2.90

1.00~1.90

0

五级制

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绩点

4.50

3.50

2.50

1.50

0

第十九条  课程学分绩点数的计算是将课程的成绩折合为绩点数,然后将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绩点数,即得出课程的学分绩点数,计算公式为:

一门课程学分绩点数=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每学期(学年)平均绩点数=该学期(学年)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数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数=在学期间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在学期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凡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各类别课程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数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实践环节(实验课程、课程设计、生产实习等)不及格应重修。

学生补考后取得及格或60分及以上的课程,以补考真实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注明“补考”字样,其课程绩点均折合为1.00。

第二十一条  已修读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应重新修读本课程,已修读选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可重新修读本课程或选择修读其它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等)的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重修。

学生重修后取得及格或60分及以上的课程,以重修真实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并注明“重修”字样,其课程绩点均折合为1.00。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跟班试读、降级制度。

(一)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大于等于20学分且小于30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业警示;

(二)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大于等于30学分且小于40学分的学生,给予跟班试读警示;

(三)课程不及格学分累计大于等于40学分且小于50学分的学生,应当降级。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体育、军训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成绩按90分计。

第二十六条  本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其他学校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束后,成绩由学校审核后统一发布。考试结束后10天,学生可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看本人的课程考核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

(一)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二)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本人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优先考虑: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学生需提供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证明不宜于在原专业学习,但尚适宜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2.学生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

3.学生休学后复学,学校没有其所学专业相对应年级接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1.专业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拟转入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且申请人不能达到该专业转入条件的;

2.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或非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

3.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如专升本、三二分段、联合培养合作办学、中职升本、第二学士学位、自主招生录取等;

4.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者;

5.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处理者;

6.在新生报到入学环节;

7.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转学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按照特殊政策录取的学生,含普通专升本、三二分段、自主招生录取、体育类、艺术类等提前录取批次的;

5.应予退学的;

6.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7.以下述理由申请转学的:

(1)以水土不服为理由,却又不转回生源所在地的。不是广东生源的学生,但以水土不服为理由要求转入的;

(2)以父母调动迁居为理由要求转学的;

(3)以父母在驻粤机构(办事处等)工作为理由转入的;

(4)以转专业为理由要求转学的,以及以艺术的考试分数招收的学生要求转到非艺术类专业的;

8.学生生源所在地在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无投放招生计划的;

9.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程序按照国家、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自主创业需暂停学业,由学生提供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休学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二)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或一学期内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经学校审批后准予休学;

(四)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保留学籍

(一)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兵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二)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前往联合培养学校学习前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最长年限为3年;

(三)在校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在前往实习前应当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最长年限为2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2年(自主创业休学的为4年)。学生需连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学手续,续休学手续与休学手续程序相同。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复学

(一)学生应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初审(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由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身体合格,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核),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由教务处出具复学证明;

(二)对复学的学生,就读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应当全面复查,如发现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时提出复学或未办理续休学申请超过15天者,取消复学资格予以退学处理;

(四)学生复学时,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学习,如学生休学后复学,学校没有所学专业相对应年级接收者可申请转专业。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50学分的;

(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15天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办理续休学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书面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每学期开学时,超过两周既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由二级学院讨论后在退学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就读二级学院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退学手续办理

(一)学生应在退学决定送达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5日未办理,由就读二级学院代为办理;

(二)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领取学习成绩证明和学习证明,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以学校发布退学决定书日期为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通过以下办法进行申诉:

(一)学生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经复查确认需要改变原退学处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一条  毕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二)在校学习未满学制时间但修完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于当年五月、十一月申请提前毕业,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结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取得毕业规定学分的,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二)处分未解除的。

(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的。

第四十三条  结业换发毕业证

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获得结业证书的,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重修考试及格者,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不及格者,不得再申请重修。在重修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取消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获得结业证书的,在解除处分后方可申请结业换发毕业证书。

根据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获得结业证书的,可以在两年内向学校申请重测,重测的成绩达到50分的,换发毕业证书。在重修过程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取消换发毕业证书资格。

换发的毕业证书应当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日期和获得学位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肄业。学满一年及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其他发学习证明。退学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校参加教学活动。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时间按实际颁证日期填写。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广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白云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白云学院教[2017]71号)同时废止。校内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广东白云学院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