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23〕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科研经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粵教科函〔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岗教职工主持或参与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国家、地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经费的来源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主管部门下拨到我校账户研究经费及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支持经费。
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项目委托单位拨到学校账户的研究或技术开发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在学校的教育事业费中,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
第三章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经费使用原则
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实行单独建账,年终结转,结题后执行决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无相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或无具体实施细则的依据本办法执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待项目鉴定合格结题后一次性拨付,未能按期完成项目或项目负责人中途离职的不发放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根据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清单如下:
1.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2.不得通过虚构业务活动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3.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4.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6.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7.不得全部列支设备、基建等费用;
8.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第五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1.直接费用。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培训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及相关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二)“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第五条(一)中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对于项目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责任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不得违反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经费预算及调整
(一)项目直接费用预算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预算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无需提供明细。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项目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预算方案(预算表)如有调整的,在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中对项目直接经费调整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除设备费外的其它直接费用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自主安排,并报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备案;设备费预算的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批后执行。间接费用预算总额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间接费用调整要求的,只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批后执行。
(二)“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无需提供经费预算测算说明,参照第六条(一)编制经费预算方案(预算表)后提交给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备案,如有调整将调整后的经费预算方案(预算表)重新备案。
(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扣除管理费和各项税费后,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编制经费预算方案(预算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经费报销
(一)项目经费按照预算方案(预算表)进行报销。
直接费用报销:差旅费按照同期广东白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劳务费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正高级职称研究人员500元/天,副高级职称研究人员400元/天,中级职称研究人员300元/天,初级职称研究人员200元/天,其他人员参照此标准执行。设备费和低值易耗品费用按照同期广东白云学院设备和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间接费用报销:为了鼓励学校教职员工开展各类科研活动,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对横向科研项目收取3%的管理费(不含税)。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经费预算确定并发放,发放对象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参与项目人员情况确定。
(二)“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报销使用,相关差旅费、劳务费、设备费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管理费和间接费用等报销参照第七条(一)执行。
(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报销。项目经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费,扣除管理费和各项税费后,剩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自主支配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结余经费管理
项目结题验收后(以结项通知或结项证书时间为准,如同时有结项通知和结项证书的以较早的时间为准),结余经费仍可作为项目研究经费继续使用,两年后仍有剩余的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如无相关规定的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
第九条 配套支持经费
为了给教职员工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加大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力度,学校对相应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经费配套。配套经费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项目研究周期以科研津贴的形式直接按月现金发放给项目负责人或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成员贡献率按比例发放,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做动态调整(研究周期内按月发放配套经费的70%,结项后一次性发放配套经费的30%)。资助经费项目的经费配套比例如下表所示。
资助经费项目经费配套比例
项目级别 | 资助经费项目经费配套比例 (以到账资助经费为基数) |
|
国家级 | 150% |
部级 | 100% |
省级(含广州市、深圳市) | 60% |
备注:
①资助经费项目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有经费支持并将经费拨付到学校的项目。省级以上自筹经费项目的主管部门无经费支持需要自行筹措经费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发布的同类同级项目资助额度予以配套支持,获得学校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均须通过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和备案。
②学校支持经费超过1万元(含)的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时原则上应有我校作为第一单位的高水平成果,包括学校C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或作品、省级及以上报刊(理论版)文章、北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超过10万字的专著、授权的发明专利、被市厅级及以上单位采纳或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研究报告、市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等。
③纵向科研项目在下达文件中有明确资金配套要求的按其规定进行配套。
④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其负责人调入我校后将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为我校的(以批文为准),根据学校财务账户到账经费按照对应项目的配套比例予以经费支持。
⑤有学校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其负责人调出我校后将项目转出我校的(以批文为准),配套经费自负责人调出我校之日起当月及以后均不再发放,项目剩余未使用的学校经费予以收回。
⑥对于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的科研项目,分别获得不同单位立项资助的,只按最高资助标准进行一次科研经费支持,即不能重复申请科研经费支持。
⑦自筹项目经费具体额度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和预期研究成果确定。
⑧广东省以外的省级项目(已在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备案)酌情进行经费配套。
⑨获得学校配套支持经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承诺按期结项。如项目被终止或撤项,收回已发放的配套经费。
⑩配套经费自负责人或项目成员调出我校之日起当月及以后均不再发放。
第十条 上级部门下达的科研经费拨付到学校财务处统一账号后,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联合财务处根据拨款凭证核实拨款来源、拨款比例、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等信息,确定项目管理类别和配套经费额度,经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后方可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采用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学院(部门)负责人对科研活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审核(审批)项目的进展与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审计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决算表》,并附上资金流水。
第十三条 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和财务处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挪用、浪费或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给予停止拨款、终止或撤销项目、学校处分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按程序组织专家讨论初定、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联合财务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广东白云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白云学院科〔202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