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白云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学生处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经过家庭贫困认证的在校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学校在收到省财政专项拨款后将助学金发放给获助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处、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为更好地管理奖学金,我校实行奖学金收回制度。学生有休、退学或违纪处分的,原来获得的奖学金由学校按月收回。收回的金额=(奖学金数额÷12)×从申请休、退学或违纪的当月算起一个学年中剩余的月数;被开除学籍者全额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