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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白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细则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2-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学位〔201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组成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9-25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下设学位办公室。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学校校长,或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和科研等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从本校具有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教职工中遴选。

(二)工作职责  

1.审定和修订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细则;

2.审批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指导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3.审定各学科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查批准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5.审查因未达到授予条件而无法获得学士学位者名单;

6.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方式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该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工作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有效,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议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条  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组成

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9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主席必须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从本学院具有讲师以上(或相当职称)教职工中遴选。

(二)工作职责

1.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学科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

2.审查、提交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反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方面的问题或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4.办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各项事宜。

(四)工作方式

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该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参照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一)组织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设在教务处。

(二)职责

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上报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学位证书管理等相关事务。

 

第三章  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第六条 普通全日制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已达到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相应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及以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本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具体行为者;

(二)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三)累计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0者;

(四)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初审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依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各款条件逐个审核学生历年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向学位办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复审

学位办对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学生名单。

(三)审定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学位办的复审结果进行审议,审定拟授予相应学位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四)公示

学校对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审定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发文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学位授予决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报送

学位办于授予学士学位决定颁布后,30日内将相应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报送备案。

第九条 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时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生可在结业后2年内申请补考或重修。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自主设计、印制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

第十三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并将作废证书数据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可申请开具统一式样的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只开具一次,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由本人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审批表》。

(二)递交材料

1.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审批表;

2.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大学学籍表及成绩单复印件(可在学校综合档案室办理);

4.近三个月彩色蓝底免冠大一寸照片两张;

5.如因证书损坏申请开具的,须提供原学士学位证书;

6.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可由家长或学校在职教职员工代办,代办时须提供学生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审批表以及户口本、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家长或学校在职教职员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三)审核

学位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与申诉

第十五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予以处理,并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发放的学士学位证书,应当立即收回;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工作人员出现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将根据具体事实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当事人。

第十九条 被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如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申诉程序进行申诉。对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受到处分持有异议的工作人员,可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