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保障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提升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修改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注重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下设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
(二)工作职责
1.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2.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3.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4.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5.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三)工作方式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该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组成人员
由本学院教学、科研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7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任期三年。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二)工作职责
1.审核并提交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收集并反映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3.执行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任务。
(四)工作方式
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各类工作会议由该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参照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开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一)组织形式
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在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工作职责
1.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学位申请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及学位证书的管理与发放;
2.筹备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准备相关材料并进行会务组织;
3.受理普通本科、成人本科已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者资格及学院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相关材料呈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协调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之间的工作;
5.完成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不授予或撤销情形
第七条 普通全日制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达到本科专业教育的各项要求,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历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0及以上;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
(一)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的具体行为者;
(二)未获得本科毕业资格者;
(三)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0者;
(五)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六)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七)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初审
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依据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各款条件对学位申请人学业情况、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向学位办公室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二)复审
学位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并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授予建议学生名单。
(三)审定
申请学士学位的,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四)公示
学校对通过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发文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学位授予决议,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六)报送
学位办公室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决议颁布后,按照相关规定日期内将相应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备案。
第十条 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时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结业生可在结业后2年内申请重修。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章 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2015〕18号]),自主设计、印制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并将作废证书数据通过“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平台”报送备案。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学士学位证书如遗失或损坏,可申请开具统一式样的学士学位证明书。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
由本人填写《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审批表》。
(二)递交材料
1.广东白云学院学生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审批表;
2.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3.大学学籍表及成绩单复印件(可在学校综合档案室办理);
4.近三个月彩色蓝底免冠大一寸照片两张;
5.如因证书损坏申请开具的,须提供原学士学位证书;
6.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可由家长或学校在职教职员工代办,代办时须提供学生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审批表以及户口本、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家长或学校在职教职员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两面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三)审核
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与申诉
第十五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予以处理,并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对于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发放的学士学位证书,应当立即收回;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工作人员出现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等情况,将根据具体事实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或依法请求有关机关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广东白云学院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细则》(白云学院教〔2023〕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