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户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关于普通高等、 中专学校 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 〕186号)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学校录取的全日制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学校,学校保卫处根据公安机关要求,一次性统一受理当年的新生入户,超过次年新学期开学第一个月缴交入户资料的,一律不受理迁入户工作。
第二条第二条凡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户籍管理规定,违反本规定的,所产生的后果一律由本人自负。
第三条办理户籍迁移后,学生集体户口卡由保卫处统一管理。
第四条户口卡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借用人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错漏,须申报更正。
第五条凡入户学校的学生,须到保卫处借出户口卡,自行前往照相并在属地公安机关办理新身份证。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需要借用户口卡,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说明用途,进行登记后方可借取,并于 30 日之内归还。户口卡借出后须妥善保管,遗失或损坏户口卡者,由本人到保卫处开具证明后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公安机关补办。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除退学、毕业、肄业、征兵入伍等,户口一律不得迁出。学生有中途退学或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需迁出户口的, 由本人持户口卡和学校相关证明文件(含学籍异动证明、迁出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迁移手续。
第八条户口已迁到学校的学生毕业后, 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必须将户口迁出;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其户籍可留在学校暂缓 2 年后迁出。
第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保卫处。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